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时间:2002年4月30日)
1 范围
本规程给出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914-1994 海滨观测规范
3 通则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基本条件
为保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科学性、有效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应具备必要的采样、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具有样品采集、分析、鉴定和数据分析处理的基本能力。
暂无条件和能力完成的监测实验项目,须委托已通过国家计量质量认证或海洋监测资质认证并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承担相应的监测工作。
质量控制
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须具备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的规定和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仪器设备检定
所有在监测过程中使用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必须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并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进行检定。可自检的计量检测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自检。
监测人员素质
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人员须具备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 监测方案设计
站位布设
监测站位应能覆盖所需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范围。监测范围一般不少于200km2,每15km2应布设1~2个监测站位;除特殊需要(因地形、水深和监测目标所限制)外,所有监测站位应在监测海域内均匀布设,可采用网格式、断面或梅花式等布设方式,以便确定监测要素的分布趋势。监测站位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不同监测航次的监测站位应保持不变。
监测时间与频率
背景调查
针对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具体海域,在正式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以前,应进行海域生态环境的背景调查监测,以便掌握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现状与压力,确定常规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及生态环境评价的背景值。背景调查监测应在一个年度内完成,调查频率应不少于4次,分别在春、夏、秋、冬四季各开展一次调查监测。
监测时间和频率
常规监测每年应进行两次,可选择在主要监测对象的生物成熟和非成熟期。
5 监测指标与监测项目
常规生态环境监测指标和监测项目应按表2选取,也可参照附录A选取。其中生态压力指标可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目标适当增减,生态效应指标的监测项目应不少于表2所列内容;有特殊要求的生态环境监测应按照监测目的的需求,增加生态压力和生态效应指标的监测项目。
生物质量的监测项目不应少于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的要求。
水体中污染物含量和叶绿素a等分析方法参照《海洋监测规范》和其它监测技术规程。
表1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
项目
适用范围
生态压力指标
污染指标
生物残毒
生物体微生物
富营养化指标
溶解氧(DO)
总氮
总磷
化学耗养量(COD)
生境改变指标
沉积物粒度
栖息地范围
其它压力指标
渔业捕捞
汞、镉、铅、砷、铜、滴滴涕、多氯
联苯、石油烃等含量
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以环境污染为主要
压力的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河口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陆源排污
养殖压力(种类、密度、
排污等)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生态效应指标
初级生产力
叶绿素a
C14
生物多样性
种类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指数
群落结构
种类组成(优势种/常
见种/敏感种等)
生物量
密度
公众关注物种的种
群结构
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
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浮游生物
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
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
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
珊瑚、红树林等种群的密度、生物量、年龄结构等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生态系统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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