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第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研究生可以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跨校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的,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四章转专业、更换导师或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须经所在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专业更换其他导师(新导师在该生入学时必须具备该学科招生资格)。更换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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