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二审稿篇一: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我见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我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部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必要时可设立行政法院,以应对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去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在审议的是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一审稿明确了方便百姓行使诉讼权、法律规定“能细则细”的原则,规定公民可口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可“跨区域管辖”、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受案范围等。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扩大了可以调解的范围;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促使复议机关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等等。相较一审稿,二审稿规定和增加的内容涉及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更多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已写入二审稿的内容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把“具体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公民可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就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都被划为行政诉讼的“禁区”,使得大量由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实施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从自己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中找到依据,但这些“红头文件”即便明显不合理或不合法,即便对很多人造成了普遍的侵害,且这种伤害往往比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受害者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赔偿。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不小的缺陷。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矛盾就凸显出来,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一直是社会舆论的强劲吁求。经过法学界、实务界、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如今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已写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信草案获得通过时,这一条将会完整保留,成为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法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和行政力量对行政诉讼的干预,二审稿应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审判机构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法院作为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被视为有效规制政府权力的“女神”,该制度可溯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国家参事院,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有行政法院。我国虽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但目前看来,设立行政法院仍然是一个非常大胆的建议,此次修法变成现实的可能性不大。尽管如此,立法者在法律修订中表现出来的这种“得寸进尺”的态度,仍然令人激赏。立法是平衡的艺术,不能超越现实,也不能一味消极怠惰,但有时就应当有“得寸进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通过立法为体制改革预留空间的前瞻性和先导性。如果有一天,行政法院在中,此前立法者“得寸进尺”的努力,是如何推动了这项制度在中国生根发芽篇二:行政诉讼法心得《行政诉讼法》期末课程论文题目:浅谈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姓名:刘冰学号:20XX020XX008系别:政法系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浅谈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通过这学期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初步认识,并通过老师对案例的讲解,体会到了学习行政诉讼法的意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一、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中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典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和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中国封建时代,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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