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岳阳市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事人:xx一、案件事实2012年3月21日,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岳化二工区罗家坡土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询问当事人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获悉,该店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经营。二、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之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三、决定结果(一)处理决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承认既没有办理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又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则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七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按照现场检查该酒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的经营账本计算,该酒店货值金额是9300元,不足1万元,决定对该酒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二)履行决定的途径、方式及不履行决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根据办案机构的意见,经审批后,食品科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餐饮服务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并送达经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不向本机关提出履行上述权利的,视为放弃。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告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缴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说明理由(一)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在当事人自愿供证的原则上收集如下证据:证据一:酒店无证经营的现场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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