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发〔201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修订后的《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铜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五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地块,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参照《表一》执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性质高度旧城区新城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6层)(7~9层)(10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公园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备注:、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值;,当用地范围内确需建大型商业或公共建筑时,其最大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指西外环道路以西可用地范围内、市府路以北可用地范围内、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表二用地面积(S)增加比例1000㎡≤S<3000㎡≤30%3000㎡≤S<5000㎡≤25%5000㎡≤S<10000㎡≤20%10000㎡≤S<15000㎡≤15%15000㎡≤S<20000㎡≤10%20000㎡≤S<30000㎡≤5%30000㎡≤S<50000㎡≤2%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修建等;。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FAR<≤FAR<≥:、广场,任一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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