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市长申长友二○一二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地热资源的勘查第七条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按月、季、年报告勘查进度;完成勘查后,应当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第十条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井、洞,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二条新设探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可以转让探矿权: (一)持有探矿权满2年; (二)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三)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新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备案)的价格收取探矿权价款。第三章地热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新设、延续、合并地热采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第十六条开采深层地热资源或者中型以上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以上,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开采小型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经县区,领取采矿许可证。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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