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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介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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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介费篇一:民间借贷居间费一案——借款中介费按居间合同处理借贷中介费高于利息有效且不受四倍利率限制【案情概要】 20XX年1月,郑某与案外人黄某锦在黄某翔的促成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黄某锦借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1月31日,利息为日息%;同时约定郑某应按前述借款总金额日%的标准向黄某翔支付居间费用。借款合同当事人依约支付借款和依约归还借款,但借款实际未计息。郑某除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黄某翔支付50万元居间报酬外,未再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黄某翔起诉要求郑某依约支付居间报酬。本案经福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翔与郑某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黄某翔促成借款合同的成立,已完成约定义务,有权要求郑某支付居间报酬;但合同约定的日%的标准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因郑某未向黄某锦支付借款利息,故依法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居间报酬。因此,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639823元。判决后,郑某和黄某翔均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关于居间报酬的约定虽在《借款合同》内体现,但其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属独立的居间合同性质;2、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且居间报酬不受郑某实际未支付利息和黄某翔因居间事务的支出情况而影响;3、借款合同签订时,居间事务已完成,此时居间报酬已确定,与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无关;4、原审判决将居间报酬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并按实际还款的数额和逾期还款的时间计算,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报酬约定。5、居间报酬数额应与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不能包含逾期付款时间。福建高院据此判决:郑某应向黄某翔支付居间报酬1238800元。【典型意义】本案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当中具有很好的参照意义,福建高院的判决支持了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且认为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是福建高院认为中介费只限于借款期间,而不支持对逾期付款期间也收取中介费。福建高院的这个判决,很有可能导致以后民间借贷通过这种方式来避开利率四倍上限的规定。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闽民终字第399号篇二:居间合同、中介收费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材料一: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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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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