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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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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教通字〔1999〕29号成文日期:1999-01-21转发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教委、财政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教财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管理办法》得到认真落实。二、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好财务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要按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农村中小学财务实行乡镇教委统管的通知》(青教通字[1998]26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乡镇教委财务统管。三、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基层单位的一般会计人员聘用、调配要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基层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委属各单位内部一般会计人员的聘用、调配要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市教委计财处的同意。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上报市教委计财处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文教处备案。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委属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调动,在办清交接手续后,持调动申请表到计财处审核盖章后,由市教委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四、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要巩固前阶段固定资产的清查、建帐、设卡和正常运转成果,按《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分清总管理员和分管理员的职责。 2、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委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处理,凡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理价值在3万元以下成套的仪器设备(如语音室设备等)由各单位领导审批,报市教委计财处备案。单位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一般设备,报市教委计财处审批;一次性处理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由市教委装备办公室审核鉴定后,报市教委计财处审批。校舍房屋的拆除租借报市教委基建办公室审批,报计财处备案。各市、区审批权限,由各市、区自定。 3、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材料明细帐,实行低位易耗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定期清点,对盘盈的物品按实际成本入帐,作增加处理;对使用后消耗的物品按实际成本作减少帐务处理;属于人为责任损失,应按规定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各市、区、各单位要在广泛组织学习的基础上,逐条认真落实。青岛市教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教育委员会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教财字[1998]3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我们对《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委。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对1992年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财手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县以上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校和乡镇教委所属规模较大的中学(18班以上),应设立财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可以按报销单位管理,只设报帐员。第六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一般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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