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陕西省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第四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第五条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二) 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屮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三) 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中级达到10・20倍,高级达到20倍以上;(四)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五) 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第八条我省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生代型4类。(一)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种养人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二)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四)新生代型职业农民,是指经过农科专业教育和实训培育的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新生代群休,主要包括农科人中专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使Z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第十条教育培训主要由农业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第十一条培训基地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为补充,组织开展理论培训。实训基地以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各级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为主要实训基地,组织学员实践操作。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初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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