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税收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的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第三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第四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法定税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免片出口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它客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第六条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廷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我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九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创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第十条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补期最长不和超过五年。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部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三条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年。第三章用地第十四条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凭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营。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规定计征土地出让金:(一)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县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其中市、县两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部返还企业。(二)外商兴办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且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市、县两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80%。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费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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