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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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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工作的意见》(x政发x党发〔2011〕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严格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林地资源状况和实际,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全县社会稳定。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三)总体目标从2012年1月开始,用3个月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各乡镇集体林地的勘界确权任务。在此基础上,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规范管理体制,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改革目标。二、改革范围全县各乡镇内所有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地、荒山、荒沟造林地,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滩、荒沟。对林地权属有争议的林地,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三、主要内容(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继续承包;对过去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者申请换发林权证,承包期限延长至70年。1、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宜林荒山和荒沟,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2)“三定”以来承包到户的林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依法予以妥善处理。流转不规范的,在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4)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群众意见大,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四荒地,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2、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1)家庭承包经营。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都要实行承包经营,人口界定时间由乡村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按人核算,一次性均山到户、到人,实行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并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3)其他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将林地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林地权属一经明晰,要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卡、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二)放活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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