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_1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产生方式合同解除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而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只需通知对方即可的权利。根据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方式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合同当事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就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约定解除权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主要是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为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但例外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除了“通知”之外还要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解除合同。如以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解除,应到原过户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要明确地向对方通知解除的意思,该意思的通知采用的应是到达主义,以单方的意思即可产生效力,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加以规定。对此,有人认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有人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以何种形式行使解除权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只须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至于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则应依当事人的意愿,只要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通常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有两类,第一类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权的效力。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相对应的诉讼应当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就是民事主体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对解除合同行为进行效力评价的确认之诉。其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民事义务。法院在处理这类诉讼时中心任务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实质上就是对当事人先前解除合同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性评价,而非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法院或仲裁机构只能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直接裁决解除合同的权力。第二类是,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就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在这一类诉讼中,法院作为裁判机关是不能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是否解除合同属当事人的权利。但解除权人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该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当解除权人起诉到法院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受理后会将起诉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被告,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应当知悉解除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应该认定,解除权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合同已解除,当然法律规定要批准、登记的,还需按要求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被批准、登记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另外,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笔者认为,由于当事人没有解除行为,更没有解除权,因此不应认定此处的合同解除是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是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裁判权的结果。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当一方享有解除权时,该当事人若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会严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利益。因此法律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期限,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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