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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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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第九条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第十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区县建设项目综合建设费用,并根据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核定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核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时,应考虑其建设和销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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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