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中小学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三条中小学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普通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中小学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校长要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一名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补报。安全工作联络员承担本系统、本学校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安全事故处理等具体工作。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劳动、体育、卫生、防疫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防范体系。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一条实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情况,制定措施。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分管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地将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要组织专项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并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等。检查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第十三条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对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春游、夏令营、外出参观等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各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拟定详细活动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此限制学校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要在保证师生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素质,促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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