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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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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429(颁布时间)20120601(实施时间)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届第二号(文号)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四章科技创新服务第五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施行。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九条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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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