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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物检疫 第三节 检疫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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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内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直辖市免受动物疫病的侵袭,防止疫病蔓延扩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机构对进入、输出、路过本地区以及原产地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产地检疫(动物生产地区)屠宰检疫国内动物检疫检疫监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检疫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动物及产品等)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一、检疫监督概述1、概念检疫监督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依法对饲养、屠宰、流通运输、市场经营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三节动物检疫监督2、特点:检疫监督的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监督的执法人员→官方兽医;检疫监督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检疫监督的原则→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3、主要内容:运输检疫监督和市场检疫监督。二、运输检疫监督1、何谓运输检疫监督?运输检疫监督是指对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前、运输过程中及达到运输地后的检疫情况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2、运输检疫监督的作用?(1)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有可能使当地的畜禽疫病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造成疫病的传播。加强运输检疫可以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消灭传染源,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2)促进产地检疫工作:凡是未经过动物产地检疫运出省境时,为不合格,要给与处罚。因此,运输检疫监督可以促进经营者主动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使产地检疫工作得到保证。3、如何进行运输检疫监督?----→-----→准运不合格不合格------→----→换(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1)运输前的检疫监督要求: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及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内容:(1)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是否佩戴畜禽标识,动物产品是否有规定的检疫标志,以及证明的有效期。查验物证是否相符合,对物证相符的准予运输。(2)对未检疫的动物进行补检,并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3)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4)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由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5)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肉、头蹄、脏器、脂、血液、筋等,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动物防疫法第78条)。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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