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残发〔2018〕2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残联、发展改革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有关规定和国家、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促进、市场引导、兜底安置、精准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一)党政机关率先垂范。推进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安排残疾人劳动力就业。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力。(二)健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由信息产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至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排位制度。(三)开展岗位定制。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劳动力个性化需求的岗位,为残疾人劳动力就业提供定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就便为原则,招用残疾人劳动力在常住地附近就业或居家就业。(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五)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其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六)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可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的实习见习补贴。(七)税收优惠。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招用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对残疾人职工工资执行100%加计扣除。(八)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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