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 (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 ; ;;,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 (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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