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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动态管理办法(定1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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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效的动态用人机制,促进集团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行员工动态管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保员工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和综合测评,对员工进行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达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的目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所有在职员工。第四条员工的动态管理既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注重员工思想意识上的引导。通过建立健全员工竞争上岗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待岗、下岗培训机制,形成岗位靠竞争、保岗靠实力、在岗有考核、收入凭贡献的有效竞争激励机制。第二章员工动态分类第一条在职上岗员工。经考核合格,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竞争优胜者,正式上岗工作。员工上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企业和本职岗位,积极向上,有责任心,全心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二条非正式在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为非正式在岗:(一)经批准进行脱产培训员工;(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四)因工伤休假员工;(五)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新入职的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员工;(六)在职但非编制内员工(保安、清洁工等)。非正式在岗员工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待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一)在集团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中,未被组合或竞争未上岗且不服从调配的员工;(二)根据动态考核结果需纳入待岗的员工;(三)施工项目完工间歇期待岗接受继续培训教育、等待新项目的员工;(四)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第四条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一)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二)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三)因待岗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四)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第三章动态考核第一条针对所有工作岗位员工,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区分不同内容,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形成规范的动态考核体系。第二条建立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结果载入员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选拔用人的依据。第三条员工动态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四个方面,重点以工作业绩考核为主。第四条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临时性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公司和部门工作目标的贡献大小。第五条工作能力包括员工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胜任本职工作必备的知识、技能、经验等。第六条工作态度包括员工的执行力、创新精神、敬业精神、责任心、团结协作等。第七条履行职责主要指员工对所在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第八条考核评价应客观公正,符合规定程序。评价结果要与薪酬、专业技术评聘、评优评先等挂钩,要将员工月、季、年评价结果存档,做到有据可查,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第九条主管级(含)以下员工在岗期间,月度考核连续两次考核列本部门最低分者,由本部门或考核责任部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经人力资源中心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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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