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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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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性质和类别按第六条执行。服务价格的制定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九条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非住宅区高于住宅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四)低碳绿色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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