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资料年第二次董事会提案二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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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
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未作出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
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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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
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公告通
知登记公司股东。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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