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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分院机关基建项目工程材料及认质认价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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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分院机关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中,由施工方自供的材料、器具及小型设备都必须实行分院认质认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分院认质认价材料范围
,注明暂定价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所有材料、器具和设备。
、器具和设备。
第三条工程材料
,原则上实行采购议标制,议标时,除基建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外,必要时,还应邀请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提高工作透明度。
,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议集体确定。参加单位及人员:基建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还应邀请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基建材料采供中,在遵循设计原则,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要注重产品质量和价格比率的研究,即在一定范围内,采买较好的材料。同等质量力求价廉,同等价格,选用质优产品。
第五条工程材料供货商的初选,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在提供供货单位时,在商品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应同时提供三家以上厂家,并附相关资料、资质证明、报价单及联系方法,以便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证照、资质审察和质量、价格的对比选择。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注明本工程用量,如属分批申报,必须有文字说明。所有材料申报单,必须由项目监理单位人员核定签章后,报基建管理部门。
第七条施工单位申报材料时,必须提前两周,申报器械及小型设备时,必须提前三至四周,以便于建设单位考察、调研,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末经认质认价的材料不得采购,如若违反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第八条在认定供货厂家、范围和材料价格后,应及时填写“材料认质认价单”并转送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作为实施监理和结算依据。
第九条接到建设单位“材料认质认价单”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认价单确定的供货厂商或规定范围内单位、品牌进行订货、采购,不得私自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压价。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认价单”内容对所有材料器械进行监理验收,把好材料进入工地关,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转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凡监理单位原则失守或违背上述规定,造成质量事故,工程隐患等一切损失,由监理方和施工方负责。
第十条在实际操作执行中,如遇到超出以上十条涵盖范围问题时,由有关方面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基建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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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