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法规编委办公室正文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08月0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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