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文件.doc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管理: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⑵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专业)负责人报告,科室(专业)负责人应当在4小时之内口头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24小时内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⑸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⑻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机构派人员到场。(二)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教育与培训计划⑴培训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⑵培训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每年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不少于6学时。通过每年的教育培训,使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⑶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⑷培训时间:6小时。⑸考核办法:书面答题或随时抽查提问。(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⑴门诊部应建立并组织培训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护士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查对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⑵发生护理事故差错后,要立即积极采取措施,挽救病人,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⑶发生差错事故同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主治医生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门诊部负责人,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门诊负责人。⑷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由发生护理缺陷当事人及时登记发生的经过、原因、措施、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及时组织本科护士认真讨论和总结。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制定措施,最后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上报护理部(三天内)。⑸对发生的护理缺陷性质不定时,由门诊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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