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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精简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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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民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第一条本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民政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监督职责是: (一)拟定行政处罚监督的相关制度。(二)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三)处理行政处罚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四)处理非复议、非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五)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第二条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五)超越职权的。第三条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 (一)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二)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四)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五)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第四条对于各种渠道反映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负责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第五条不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并做好改进工作。第六条热情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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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