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凡属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0日内,应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六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七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八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及时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㈠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㈡跨统筹范围转出的;㈢单位转制为企业的;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㈢政府编制部门关于该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书;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三条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第十四条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社会保险登记证;㈡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㈣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㈤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五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㈤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征缴、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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