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2015年8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解读《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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