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政发〔2004〕29号二○%E2%97【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政发〔2004〕29号【发布日期】2004-09-02【生效日期】2004-09-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政发〔2004〕29号二○○四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省政府确认的项目。第三条第三条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四条第四条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投标人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第七条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第九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一)资历材料。、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二)资金保障方案。;;;;。(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招标投标和评标第十条第十条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议;(七)接受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标,评标,推荐候选中标人;(九)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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