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管线综合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在漳州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或其它用地(E)。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