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日期】19880313【实施日期】19880313【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残疾人事业【文号】 【名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题注】(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章名】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承担“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章名】第三章全国组织第十三条全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职权:一、选举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第十四条名誉职务中团聘请。第十五条中团会议由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一、选举中;二、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检查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的工作;四、调换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主席团委员;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为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中团推举,政府批准。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聘任。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为中国残联的监督、咨询机构。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团推选,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八条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残人精神病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从中团委员中产生。第十九条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章名】第四章地方组织第二十条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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