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病后诈病综合征司法精神病鉴定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癔病后诈病综合征;分离障碍;赔偿综合征
在癔病发作之中或之后,患者获得了其所需要的某种需求,部分患者为了再次获得这些需求或利益(如爱护、关注等)或企图逃避特定惩罚(法律制裁)而有意识、有目的的模拟癔病发作或伪装发作。《精神医学临床实践》及第九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中将此现象命名为“癔诈病综合征”。描述如下:癔诈病综合征是指癔病患者由于癔症发作而获益,在多次发作后,逐渐意识到发病的好处,从而有意识的再出现类似发作。由于司法鉴定与临床工作的性质不同,在该综合征的对待上必然不同。在临床上,医师可不辩真伪,治疗时对癔症与诈病用同样的方法可能有相同的效果。在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赔偿等严肃的司法问题,因此,诊断必须确切可靠,不容混淆。本文对在我院进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癔诈病综合征案例的临床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资料 2002年~2006年我院共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1025例,符合癔诈病综合征诊断者16例(%)。其中男7例,女9例;年龄13 a~53 a。
方法对入组的16例癔诈病综合征案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模仿原癔症症状发作共5例,其中分离障碍3例,混合障碍2例。鉴别:癔症发作时虽矫作,但发作有连续性,有一定的发作规律、一定的时限,与环境有一定联系。而模仿者时刻与外界保持联系,一旦独处,所有发作症状立刻停止;有较高的警觉性,发作时限较短,临床表现常随鉴定人的态度、语气的变化而变化,症状单调,不自然。值得关注的是5例中1例发作非常逼真,其与癔症发作完全相同,表现为表情呆滞、情感平淡、答非所问、自语自笑,丝毫看不出伪装的表现。此例曾有过刑事犯罪,在其他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病而免于刑事处罚,本鉴定机构鉴定时诊断为“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与癔症的鉴别点在于诈者可完全、随时控制发病及终止发病。
佯装痴呆共11例,均为民事赔偿,其特点为曾经有过一定程度的被伤害(如脑外伤、饮用不洁水等)。其特点为曾有过真实的癔症发作,鉴定时佯装自己什么也不知道,呈痴呆状态,被鉴定人对任何问题均摇头表示不懂或直接回答不知道,如对自己的性别、姓名、年龄、白天与晚上等简单的问题均摇头不语或回答不知道,但他们的肢体语言、面部表情、无意中对复杂事物的理解都反映出其真实的智能情况。被鉴定人的痴呆表现与其被伤害的严重程度明显不符。如某农村小学一个班的同学在一次外出活动中饮用了一个渠道里的水,次日得知该渠水1 d前有人在此洗了装过农药的桶,于是部分学生出现头痛、头晕、呕吐等症状,很快全班90%的学生出现相同反应,2 d后大部分学生好转,但4名学生出现痴呆,家长为此到处告状,要求赔偿,鉴定时已时隔1 a。被鉴定人对任何问题都不回答或回答不知道,但表情、反应、肢体语言等都说明是正常人,跟踪观察4名学生完全正常。被鉴定人均有赔偿目的。
3 讨论
癔症发病与患者的主观愿望把癔症作为一个疾病被提出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从精神医学发展史方面看,癔症与精神分裂症可谓历代研究最深入的两种精神疾病[1]。癔症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疾病,古今中外都有所研究,而癔症的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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