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订立契约的方式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西周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周官·小宰》)。取予,是指财物所有权——取—予的转移,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应以书契为凭。宋人王昭禹说,“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多用于大型交易;短形者称为剂,多用于小规模交易。如果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或刻画印痕以为鉴证者,又称之为“傅别”、“符别”,或称之为“莂”。现存最早的契约,是近三千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将契约文字刻写在器皿上,就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万年永宝用”。所以订立契约的本身,就是为了要信守,就是对诚信关系的一种确立。诚信,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在中国儒家的思想体系里,是伦理道德内容中的一部分。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这是说“诚”是天地间运行的一种法则,而追求诚是人的法则,是人对天地间这一法则的尊崇和效仿,它要求着人具有真实毋欺的品性。“信”也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范,即言出要兑现,孔子要求做人要“言必信,行必果,敬事而信”,即要身体力行,说话算数。“信”就是指遵守承诺、诚实不妄的品格,被儒家列为“五常”伦理道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种。随着官方契约制度的确立,民间也相应形成了一套乡法民约。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的文书中写有“准乡法和立私契”(《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卷,第269页),这是说民间私人之间订立私契,都是遵循的“乡法”。所谓“乡法”,就是指民间世代承袭的习惯法,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就是以诚信待人处事。从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民间各类契约看,其方式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首先是立券契本身的防伪:最早的契约,较大型重要者,常镌刻于青铜器皿上,一旦成立,即难于作伪。在用简牍作书写材料的时代里,人们想出将契约内容一式二份写在同一简上,并写上一“同”字,并从中剖开,交易双方各执一半,当两份合在一起时,“同”字的左半与右半是否完全相合,就成了验证契书真伪的标志。如不写“同”字,由当事人立契时另写其他字,或在简契上刻画成一些痕迹,然后一分为二,验证时将二契合在一起,符契相合了就是真契。当书写材料演进到纸质书写后,契约书便写在纸上,仍采取一式二份的做法,然后将二契各折叠一半,用两契的背面相对接后,写上“合同”,如此“合同”二字的右半在一契纸的背面;其左半便在另一契纸的背面。只有当两契背面的“合同”字完全吻合,才证明都是真契。近年在吐鲁番新出土的一件《高昌永康十二年(公元477年)张祖买胡奴券》券背,就留有“合同文”三字的左半(柳方《吐鲁番新出的一件奴隶买卖文书》,载《吐鲁番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是实物的证明。这种方式一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续沿用,如《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祁门县方茂广出伙山地合同》的款缝上,用大字写有“今立合同贰本,各收壹本,日后为照”诸字的左半(张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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