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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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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科级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工作考勤 1、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其中,乡镇领导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吃住在乡镇机关或村、组。 2、有关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每日考勤纪实,并坚持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抄报上月领导干部考勤表。 3、科级领导干部连续旷工5—10天,累计旷工10—20天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11—15天,累计旷工21—30天,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二、请假审批权限及请销假程序 4、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的下列情形,应请示报告: ⑴出县外学习、考察、洽谈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⑵因工作需要出国; ⑶因病因事需要请假。 5、因公外出或请假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乡镇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 6、部门副职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班子正职签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由主管部门正职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委组织部备案;部门正职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7、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县上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除外)。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外出、请假 3天以上,须征得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8、乡镇党委、政府副职、人大主席外出、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签注意见,经县委、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9、对未经请示擅自外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而外出的,按旷工对待。因离岗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0、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假期届满后,应到审批机关销假,按时上班工作。三、日常管理监督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2、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3、科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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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