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奖奖励办法(终审稿)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科技人员在产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7年10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特设立“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以下简称民营科技贡献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宗旨是,倡导社会重视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的作用;弘扬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勇于创新、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激励民营科技领域的广大企业家、科技人员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三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中促会)设立,分设“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等三类奖项。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各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第四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促会,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第五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080号),获得“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由中促会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以及“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评选(钟南山科技创新奖的有关评审规定另见相关文件)。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以研发新技术和生产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品为特征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研发出的重大创新成果;以及为推进民营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团中介组织均在申报范围之内。第八条:申请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需满足下列条件: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企业连续三年利税保持增长。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新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军地位或有较大影响力;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税后利润达到1000万以上;8、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1、技术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较好的市场前景,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2、技术成果已在市级以上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3、技术成果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并有完整的保护与应用制度。技术发明的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4、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三个等级:A)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B)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C)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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