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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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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渝府发〔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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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