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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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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
张良福[1]
内容提要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与日本围绕钓鱼岛问题、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关于海洋科考通报、海洋法磋商、渔业协定、东海沉船事件等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与磋商,坚定地维护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和在东海的海洋权益,同时反复强调指出:维护东海稳定,避免矛盾升级,实现互利双赢对中日双方都有利。
关键词 钓鱼岛 东海 海域划界争端 中日关系
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
(一)对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基本立场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自2O世纪7O年代初实际控制钓鱼岛以来,不断采取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非法活动。对此,中方向日方进行了严正交涉,反复强调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无论是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日方在这些岛屿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决心是不可动摇的”。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领海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
(二)中国政府对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
中国政府多次声明,根据大陆架是大陆领土延伸的原则,中国对整个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中国政府一直坚决反对和不承认日本和韩国于1974年签署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多次郑重声明:日本政府不同中国协商,背着中国而同南朝鲜当局签订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府保留对该区域的一切应有权利。”[2]
1996年5月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郑重声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颁布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二、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
为避免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划界问题上的分歧影响两国关系,中国政府积极倡导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3]中日双方政府在该问题上达成的上述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钓鱼岛和东海划界争端紧张局势的发生。
邓小平首先提出和推动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钓鱼岛和东海划界争端。1978年中日两友好条约之际,时任访日同日本外相园田直举行会谈,双方同意将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留给后人解决。邓小平当时在东京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出的钓鱼岛问题时说:“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本叫尖阁列岛,名字就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4]。
1979年9月6日,中者招待会上谈到关于钓鱼岛的联合开发问题,指出“考虑到联合开发石油,主权问题可以暂时挂起来。让我们的后代去解决。我们首先动起手来开发这一地区石油资源,这对双方都有利”[5]。
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从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上两大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的高度,指出世界上的许多争端都可以用和平方式加以解决。1984年2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说:对于世界上的许多争端,“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那就是“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邓小平进而指出:“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6]。1984年1O月22日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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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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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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