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单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一、提出现场签证单的条件1、因工程需要,工程部指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不在合同及图纸范围内的零星工程、临时用工、机械等项目。2、由施工单位提出的与其施工的主体工程相关联的且不在合同及图纸范围内的零星工程、临时用工、机械等项目。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现场签证。二、现场签证单的要求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见后附样表)1、每个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签证单须有独立的、连续的编号。编号格式:项目名称(DCGJ)—单位工程名称(例:1#楼)—顺序号(...);2、签证事件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3、签证提交日期;4、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工程部指令等),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5、签证内容详述;6、涉及工程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7、附图(如需要有);8、施工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三、现场签证单办理程序1、签证发生前或发生时,须同时通知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合约部(通知由签证提出单位发出)。2、由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合约部共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单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及确认。3、涉及到需要现场测量、核定工程量的工程签证单时,必须由监理单位、工程部、成本合约部人员同时到场。对于未通知相关部门到场的工程签证单,该部门有权不予签字确认。4、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提报现场签证单,首先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转交工程部审核,工程部审核后交成本合约部进行审核(造价核算或确定结算办法)。签证单工作内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和工程部进行复核。每个部门的审核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5、各级审核人员在签证审核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图纸等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对所签署意见及签名负责。6、现场签证单由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由成本合约部汇总整理,提报公司审核,周期为每周一次。四、现场签证单的审核依据:1、工程部的书面指令(或工作联系单);2、监理单位指令可能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事先取得工程部的同意;3、承包合同;4、签证提交与审核期限;5、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6、工程部签署审核意见;7、成本合约部签署审核意见;8、签证单需一式四份,工程部一份,成本合约部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五、现场签证单的审核要求: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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