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①有明确的工程书面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②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③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公司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由部长安排人员来办理签证事实,并对现场所发生的签证工程量核实,参加人员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备查,施工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提交签证单,监理单位应在七天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工程部审核。逾期后,无法说明签证事实情况的,监理单位和甲方有权拒绝签证。二、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工程部指令等);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①内容不全的;②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争议的;③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④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三、。无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如何,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并署明日期。,并署名日期。,并署名日期。,并署明日期。。四、。,应事先取得工程部的同意。。。。。。,公司方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总包单位一份,分包单位一份。五、,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总监或执行总监可以表示“同意”或“属实”等意见。“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工程部长要以签署“同意”或“属实”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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