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与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摘录如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由于国家税务局没有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将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理解为安装费,按安装进度确认收入,仅是依据现行政策的一般性理解。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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