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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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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LT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税务局没有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将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理解为安装费,按安装进度确认收入,仅是依据现行政策的一般性理解。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相关企业就上述理解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以期获得操作指导。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针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总局政策尚不明确。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财会字[2003]16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a、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b、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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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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