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水电实业"或“水电实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水电实业的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排查和报告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励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一)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三)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六条按各种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100米(含100米一200米),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的危险源。(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50(含50米一100米),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危险源。(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第七条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第八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当地安监局,下同。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辨识、分级和危险性评估:(一) 公司协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有困难的,公司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二)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安全评估,每两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评估工作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第十条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公司制作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报告书,报送集团安监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第十一条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必须制作报告书。(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2•事故隐患类别;;;;(含监管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7•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9•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二)重大危险源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等级、数量;;4•重大危险源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第三章监管和整改第十二条按照“企业全面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第十三条青海水电实业成立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任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和各部室“一把手”为小组成员。公司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管控领导工作。第十四条各部室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第十五条青海水电实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二)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管责任制;(三)确保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和监管责任的落实;(四) 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方案并监督实施;(五) 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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