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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中的常见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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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中的九大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北京地区)离职后双方分道扬镳,原来在上班期间隐藏的各种矛盾会在离职阶段集中出现。劳动者往往存在一种心理,离职了自己将不再受原单位管理,对原单位的种种不满,将会在离职时统统发泄出来;原来单位没有满足他的权益,劳动者也会在离职时连本带利提出,如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就用人单位而言,离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不满也会在离职表现出来,如随意辞退劳动者,对于主动辞职的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为劳动者出具相应的证明,不为劳动者或故意拖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等。因此,由于离职时劳资双方基于自身原因考虑,导致离职阶段成为劳动争议的敏感期、高发期。笔者以一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身份结合日常的案件处理实务,总结了员工离职中的九大常见问题,并对此加以法律分析,以期对人力资源从业者在离职管理中有所裨益。问一: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里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劳动者 1 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需补充的是,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终止,需要承担赔偿金, 双方的到期终止仍然是有效的。另外,实务中用人单位常常出现的一个失误是,劳动合同本应到期终止,但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终止,而是到期后又留用了员工一些日子再终止。这种情况下,终止的性质将不再是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可计算至 2008 年前。因为用人单位应予以注意。问二:员工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其马上走人?简单的说,此时的处理方式如下:,公司就想要这位员工马上走人,如果员工愿意马上离开,便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是十分情愿,可以考虑多给员工发一个月工资或补偿,总之使其同意协商解除。 30 天后再离开公司,公司不可以单方决定让其离开,否则,公司面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公司让员工马上走人无外乎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怕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搞破坏甚至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破坏工作氛围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二是有些公司认为员工辞职特别是投向竞争对手就意味着对公司的背叛。笔者认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均不可单方的让员工马上走人,双方必须再履行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员工的获益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还有其工作经验的增加和职业技能的提升等。问三: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 30 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 30 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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