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提高上海农村居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为目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推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发展上海农村基层建设成果,促进新一轮文明村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上海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服务社区化、居住田园化、产业生态化的要求,吸引农民群众创造美好新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建设,改善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向市民、进而向文明市民转变的有效载体。第三条 文明村的创建范围是,全市郊区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上海市文明村是在村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中成绩突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成绩突出、效益明显、村民安居乐业的先进单位,是行政村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的荣誉称号。第四条 本规定为上海市级文明村创建管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创建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镇(乡)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村工作作为本地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和指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二章文明村标准第六条 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一)创建基础扎实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村内三室一站一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达标,按规定设置公共设施;村级经济健康发展,农民人均年收入逐年提高;村容村貌整洁,河道及两岸环境整洁;创建工作有保障,精神文明创建有组织、有规划,并取得实效,精神文明常规经费纳入村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精神文明创建经费和奖励经费,获五好村党委称号。(二)村务管理民主规范:领导班子建设坚强有力,干群关系满意率高;村民自治民主有序,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治安管理规范有效,治安力量配备到位,村内无聚众赌博现象,村内无黑势力,无非法出版物;基层综治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管理规范有效,落实低碳环保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培养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村风民俗文明健康:村民教育广泛开展,注重“四德”教育,开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形势任务、普法、科普教育,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依托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和民间文化资源开展文体活动;公益活动蔚然成风,群众参与广泛,积极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扶贫帮困形成机制,关心困难群体;社会风尚良好,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氛围,引导村民遵守“七不”规范,邻里关系和睦,倡导科学文明,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第三章 文明村的创建管理第七条 文明村的创建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村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授权所在的区(县)文明委及办公室管理,由镇(乡)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提供支持。第八条 创建文明村要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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