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第一节安全设施第 条 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 25~50cm。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 的规定。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第 条 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第 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第 条 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置雾灯。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第 条 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第二节附属设施第 条 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 ~ 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 ;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 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 1m。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 50 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 1~2%;困难地点,不宜小于 %或大于 3%。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第 条 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 O型、T 型和 L 型。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 3%的缓坡上。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1%。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第 条 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汽车进出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 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 5%。第 条 汽车加油机,应设置在泵岛上。设置汽车加油机的路段,应设置加油车道。汽车加油机至厂内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5m;至厂外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加油站的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第 条 洗车设施,可采用洗车台(池)、清洗机等。洗车台形式宜划分为贯通式和尽头式。各种洗车台形式,可根据汽车数量和场地面积采用。汽车上、下洗车台(池),应有足够的直线长度和路面内、外边缘转弯半径。直线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洗车场地,应注意排水。第 条 汽车库、汽车站、养路房等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第 条 养路材料堆料坪,可设置在路基两旁适当地点;其平面尺寸可根据养路材料数量和地形条件确定。第三节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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