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第三章节育第四章流动人口第五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收养、送养、遗弃的孩子,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养育)子女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适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有关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第八条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九条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夫妻一方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1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