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doc:..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改革,规范市直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明确预算单位印章使用职责,保障财政业务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印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身份认证系统(简称CA系统)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的、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的、与持有单位或业务经办人日常使用实物印章功效一致的,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的,存储在专用USB-KEY(简称“UKEY”)中的电子数据。第三条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应与本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以及预留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下文简称支付中心)的印鉴一致。电子印章共两枚,其中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一枚、资金支付申请单录入人员个人名章一枚。第四条预算单位电子印章专用UKEY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发放,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第二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第五条市财政局支付中心负责办理预算单位电子印章UKEY申请审核,信息科负责电子印章UKEY制作和发放、注销和CA系统的管理维护。第六条电子印章申请、制作与领用1、 预算单位需要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填制《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请暨印模采集备案表》(附表一)、《财政业务经办人员手写签名采集暨电子签名章申领备案表》(附表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附带相应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并向市财政局支付中心提出电子印章制作申请。2、 市财政局信息科CA系统管理员依据支付中心审核意见制作UKEY,在CA系统中完成注册登记后,移交国库业务支付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授权绑定和印章烧制。3、 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到市财政局信息科领取电子印章UKEYo4、 预算单位因电子印章UKEY损坏需更换电子印章时,须先申请注销损坏的电子印章,并在领取新UKEY时“以旧换新”。第七条电子印章注销1、 预算单位因发生电子印章UKEY损毁、遗失、人员变动、业务调整或机构变更等情况时,须及时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手续。2、 预算单位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时,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附件三),背面附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将要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o3、市财政局信息科CA系统管理员依据支付中心审核意见,执行电子印章注销操作,并收回已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第八条预算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分别对业务人员进行授权,由市财政局信息科根据单位申请对单位电子印章使用人员进行USBKey授权。原则上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单录入人员使用个人名章电子印章,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员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章。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应分别保管和使用,严禁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九条电子印章存储到USBKey中进行使用,使用人员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USBKey密码须定期更换。第十条电子印章UKEY必须在财政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不得将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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