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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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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5【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日期】1993-07-26【生效日期】1993-07-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1993年7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我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且相连部位为不同所有人共用的,或者房屋结构不相连,但具有共有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共有房屋,是指为两个以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辖城区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各县(市)、效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城镇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  第四条第四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由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组成。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自用阳台。  自用设备系指户门以内的上水、电照,煤气表以内的管线和暖气支管,散热器及卫生设施。  共用部位系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  共用设施设备系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及房屋、消防设施。  第五条第五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章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第七条第七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确有能力自行管理的,必须以栋为单位进行管理;不能以栋为单位自行管理的,必须委托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托管单位管理,不得放弃管理。  委托管理的房屋,房屋托管单位要与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合同,并按托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各所有人应当协商建立管理组织,订立管理章程,报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确保使用功能完好。  (三)按修缮费用承担比例收取修缮费用。  (四)调解因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第九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自行管理的,所有人应当签订协议,依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房屋管理协议应当明确房屋管理方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修缮、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正确使用,不得损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房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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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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