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调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资金的调拨安全、准确、高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原则。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第四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集团资金调拨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执行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因商品调拨等购销业务引起的资金往来。第二章 资金调拨管理第七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资金调拨的执行和责任部门。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拨。第九条 新公司开业前的资金调拨管理:1. 新设公司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收到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应按提交的公司章程申请调拨注册资金;2. 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有要求的,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对于没有要求的,应书面上报财务本部,经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在指定银行设立验资账户。3. 运营管理部负责调拨注册资本金至验资账户。4. 新公司注册完毕,由开设人员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开立成功后将验资款转入该账户(如果原为验资账户,则不必转入)。第十条 日常业务资金调拨管理:1. 公司资金调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2.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各公司收到货币资金,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存入指定的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3. 各公司预期出现资金缺口时,应及时填写《资金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本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调拨;4.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5. 各授权部门和人员按照《内部资金调拨授权表》所授权限签批《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6.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资金主管将签批完毕的《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传真至调出、调入公司作为收付款凭据,原件留存备档;7. 调出公司收到审批通过的《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按审批意见进行资金划拨。同时将《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传真件和付款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及时入账;8. 调入公司收到内部调拨的资金,应将《资金内部调拨审批单》传真件和银行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及时入账。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必须以纸质形式传递,严禁口头、电话等无痕形式进行资金调拨申请与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副总裁同意可先进行资金调拨,后补《资金申请单》。第十二条 资金调拨核算。集团公司与各分子公司以及分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必须实行往来核算,明确资金权属关系。第三章 资金调拨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调拨必须建立资金预测和收支计划。各公司按年、季、月、周编制本公司《收支计划表》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审查修订各公司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按年、季、月、周编制全集团资金收支计划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第十四条 资金调拨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运营管理部有权拒绝审批计划外的资金开支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申请单位办理追加资金计划手续,由运营管理部根据当时资金情况安排支付。为了确保资金计划的顺畅和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在付款程序上实行计划内资金优先审批支付原则。第十五条 资金调拨、资金信息必须集中于运营管理部。各公司应将涉及资金收付、结余的所有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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