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含义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因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在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等。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而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前者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既调整国家与保在业的关系,又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与历法过程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152条构成。(二)立法宗旨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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