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进行项目立项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路运营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1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筹措必要经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解决,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及监理咨询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推动建立与公路资产规模、技术状况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相关联的养护工程资金调整机制。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逐步实现养护工程的信息化管理。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前期准备、编制计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流程组织实施。2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设施差异,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工程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沿线设施。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换等工程。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3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路况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养护科学决策,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与频率,定期对路基、路面、桥隧、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与评定,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第十八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以检测与评定数据为依据,结合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出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养护工程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按照滚动方4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形成新一轮项目库。第四章 养护工程计划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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